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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我局在依法实施的“2022年度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委托福建 (略) (略) (略) (略) 中央空调等制冷设备维护和保养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TP]*-1 ) (略) (略) (略) 产科中央监护系统全自动内镜清洗消毒机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GK]*、[*]H[GK]*-1)中,存在下列问题:
一、 (略) (略) (略) 中央空调等制冷设备维护和保养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TP]*-1)
1. 采购程序存在的问题
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57.3万元,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你单位实际委托了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分散采购, (略) 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福建分网)却采用自行采购的程序进行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
2. 合同签订存在的问题
本次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为**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为**日,你单位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二、 (略) (略) (略) 产科中央监护系统全自动内镜清洗消毒机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GK]*、[*]H[GK]*-1)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项“售后服务”规定“根据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在项目所在地车程距离为2小时内设有专业售后维修机构,并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维修机构人员配备、所在具体地点、联系电话、传真等详细资料的情况由评委进行评议内容完整,能体现上述要求的得2分,内容有欠缺的,不能完美响应要求的1分,未提供不得分”。将投标人所投产品的专业售后维修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的距离作为评分项,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此外,前述评分项规定“内容完整”、“内容有所欠缺”的分值设置,但未明确界定量化指标,评审因素也未细化与量化到相应区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自收到本整改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整改上述问题,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略) 财政局
**日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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